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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洪家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   告 洪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1,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649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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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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