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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遷讓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陳宏江

      陳宏福

      蘇陳秀月

      蘇百祥

      蘇鈴珠

      蘇百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源鍾即美力可隔熱紙行等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陳宏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二、原告陳宏福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宏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6,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

三、原告蘇陳秀月、蘇百祥、蘇鈴珠、蘇百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2,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032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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