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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戴博誠

  • 當事人
    洪家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洪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於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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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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