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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 原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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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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