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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張瑞蘭

  • 當事人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被告分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671,024元,應變更為合計75,443,981元(參見原告起訴狀附表),其中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5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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