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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告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鎧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9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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