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告
王涼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1,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