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許惠瑜
- 當事人黃川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黃川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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