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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告
倍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養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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