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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告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5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萬61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8萬13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萬0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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