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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告
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55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63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46,6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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