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5號
- 原告
- 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詩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5,500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