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告
創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濱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1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