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 原告
- 創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鴻濱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1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1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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