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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告
陳文瑞
被告
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水上
被告
黃秀娥

      陳文良

      田壬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32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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