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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玟珍

  • 當事人
    介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介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堂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374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2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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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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