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7號
- 原告
- 台灣長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口勝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81,248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606,7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06,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