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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代理人
侯諭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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