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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告
何佐桐
被告
承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00000000元【0000000元+二筆土地面積(222.34+221.74)*公告現值36100元=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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