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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惟被告鼎力金屬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609,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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