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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

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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