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 原告
- 正豐行即鄧勇進
- 被告
- 中華民國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田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第77條之2 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台
農乳品回收空瓶22,165支,空箱1,256 個,並主張殘存價值為0
;又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86 、197 建號建物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92萬元之抵押權,而基隆市○○區○○段000 ○000地號
土地價額為1,562,200元《計算式:10700(77+69)=000000
0 》,是擔保物價值已超過債權額92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債權額92萬元為準;復起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92,0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12,000 元(計算式:0
+920000+920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