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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二、補正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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