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艾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二、補正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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