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2號
- 原告
-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双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萬9,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5,54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