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 文
- 被告
-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秀瑞
- 被告
- 人
- 被告
- 沈士傑
沈淑琦
沈倩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