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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告
震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王綉玟                                                                     當事人__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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