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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書芸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榮沂即八台五金行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218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63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7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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