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書芸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榮沂即八台五金行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218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63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7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