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9號
- 原告
- 光典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隆
- 被告
- 雄鶴傳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威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核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