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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

給付逾期修復罰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被告
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修復罰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第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逾期修復罰金等,惟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財物採購契約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第68頁),而原告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是依前開說明意旨,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合意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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