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1號
- 原告
- 陳康民
- 被告
- 億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