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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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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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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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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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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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洪瑞長即洪瑞償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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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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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鄭林慧珠
- 被告
- 林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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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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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林慧鶴
- 被告
- 賴錦柱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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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爾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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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琳雅
- 被告
- 賴銘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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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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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張秀霞
- 何林罔市 ○○○市○區○○街00號
陳錫俊
陳玉君
陳佑芊
林黃金春
林永興
林石國
林素珠
林素貞
林素華
林素芬
林素琴
陳碧琴
陳振蒝
林玉英
林玉玲
林建緯
蔡美瑛
林彥呂
林宙震
林耕民
簡秀玉
沈秀霞
林國華
林青美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登淵、陳肇文、陳卉庭(即陳珍萍)、陳盈閑、王淑女、王阿圓、王月嬌、王隆遠、王馨慧、王政忠、王萬海、廖春來、廖春福、廖月美、廖春龍、廖春和、劉鴻德、劉楊惠美、劉淑容、劉坤霖、劉坤杰、劉良德、劉素美、黃宏仁、黃宏基、黃宏立、黃俊隆、黃正治、黃俊傑、黃俊德、黃翠鸞、黃翠蘋、黃翠薇、黃文山、黃文秀、黃文吉、黃玉鳳、黃怡芳、黃鈺惠應就被繼承人林福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29,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東山、林金成、林宙震、林耕民、林彥呂、蔡美瑛、朱昱樺、朱泫卿、林昔宗、林鴻智應就被繼承人林昆全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2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蔡文臨、蔡文斌、蔡文安、蔡雅惠應就被繼承人林清油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23,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于沛然、于沛義、林美、陳泰源、陳奕綺、陳淑枝、陳忠義、陳貴子、陳金𥕥、陳金玉、梁瓊衛、陳杰濤、陳金宗、陳清標、羅懿芳、羅蔚祥、羅建鋐、羅懷生、簡秀玉、李幸誼、李金蓉、張忠勇、張義聰、張勝豪、張晉得、張翠娟、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李美華應就被繼承人林協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簡江彩雲(即林江彩雲)、沈秀霞、林美惠、林青美、林國華、林明洋、林彩鳳、林芸霈、林美宜、王雪滿、林淑寬、林少蘭、林惠敏、林惠珍、林惠莉、陳月英、林奐辰、林明科、林素梅、林素足、林朝松、洪雪惠、楊靖怡、楊佳燕、楊淑涴、楊季芸、楊坤榮、楊坤興、楊明煌、楊竣凱、楊榮標、謝謹鴻、謝志錳、謝麗華、江林雪枝、劉林阿碧、王林碧霞應就被繼承人林清漢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36,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庚城、陳清一、黃碧昭、陳孝駿、陳青暖、陳韋中、陳清標、張美玲、張美惠、張美雪、林陳金釵、陳森燦、陳阿杏、陳金玉、何陳茶、陳時、陳明坤、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陳玟潔、紀次雄、紀振祥、林淇家(即曾林阿梅)、林月香、林淑雯、林佳賢(即林家賢)、林錡篷、林忠岳、冷春華、林橞萍、林橞茹、林秋告、林沛祺(即林秀琳)、林秀蘭、林金杏、劉郭碧淑、郭桂柑、郭桂坤、郭淑女、郭淑玲應就被繼承人林網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金川、林金湖、廖宏展、廖宏治、林秀女、林貫、蔡有鎰、蔡秀娟、蔡淑端、潘淑智、黃秀雄、黃秀旺、黃秀江、張黃秀鶯、黃秀圭、陳淑娥、王振明、王勝賢、王勝億、陳東源、陳林合、林士堯、林士維、林士鳴、林明賢、林素嬌、林秀蘭、林張英粉、林勝雄、林惠如、林惠滿、林惠娟、林惠香、林惠珠、李永村、林李甘、林清山、李永昌、宋來愛、李松哲、李彥宏、李永富、李春芬、林慶宗、林慶壽、簡明河、簡月好、簡月𨚫、簡月屘、黃林鳳棗、張秀霞、陳錫俊、陳玉君、陳佑芊、陳炳煌、林永豐、林火生、林欽榮、林招桂應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20分之33,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林炳村、林極華、林松柏、林添龍、林美麗、邱林鈴滿、林庠薰、林鈴蘭應就被繼承人林黃月珠(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賴黃雪霞、賴漢光、賴美員、賴美玲、賴添富、賴美貞應就被繼承人賴清枝(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陳淑真、陳榮華應就被繼承人趙彩鑾(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319.6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應就被繼承人何金灶(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陳熟、陳綉鳳、王陳勉、陳淑華、陳淑富、陳昭宏、陳丁豊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罕(林怣嬰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9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林在加應就被繼承人林忠政(林怣嬰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7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林旺位、廖林秀葉、林秀賀、紀林秀碧、蘇林秀蜜、葉林秀花、林秀麗、林秀琴應就被繼承人林陳月菊(林員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江旭洋、江旭晋、江旭本應就被繼承人江伯宗(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16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林長卿、林演熾、林銀釵、林美津、林美月應就被繼承人林炳煌(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4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林黃金春、林永興、林石國、林素珠、林素貞、林素華、林素芬、林素琴應就被繼承人林仲懿(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原、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4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陳碧琴、陳振蒝、林玉英、林玉玲、林建緯應就被繼承人林文𨚫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40分之57,辦理繼承登記。
十六、被告紀秀美、林延勵應就被繼承人林智遠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0160分之31,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兩造即附表所示共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十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8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原物分割。嗣因重測,地號變更為同區頭前厝北段697號,面積變更為319.64平方公尺。嗣原告更正聲明為:兩造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核屬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應無不合。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起訴時將下列已死亡之原共有人列為被告,嗣以書狀撤回對其等之起訴,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且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復因查知所追加部分被告非原共有人之繼承人,而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㈠、系爭土地共有人林福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福之繼承人陳登淵、陳肇文、陳卉庭(即陳珍萍)、陳盈閑、王淑女、王阿圓、王月嬌、王隆遠、王馨慧、王政忠、王萬海、廖連春、廖春來、廖春福、廖月美、廖春龍、廖春和、劉鴻德、劉精德(監護人劉楊惠美)、劉良德、劉素美、黃宏仁、黃林嘉惠子(於108年2月21日死亡,其與黃宏基、黃宏立原係繼承林福之繼承人黃炳耀,其死亡後,由黃宏基、黃宏立繼承,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黃宏基、黃宏立、黃俊隆、黃正治、黃俊傑、黃俊德、黃翠鸞、黃翠蘋、黃翠薇、黃文山、黃文秀、黃文吉、黃玉鳳、黃怡芳、黃鈺惠為共同被告。其中廖連春於107年3月9日死亡,無繼承人,原告於108年2月21日具狀撤回對廖連春之起訴(見本院卷十六第71頁);嗣劉精德於108年1月24日死亡,由繼承人為劉楊惠美、劉淑蓉、劉坤霖、劉坤杰(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故撤回劉精德之起訴(見本院卷二十六第385頁)。
㈡、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昆全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昆全之繼承人林東山、林金成、林岳標(於107年11月18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錫龍、朱昱樺、朱泫卿、林昔宗、林鴻智為共同被告。另林錫龍經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44號死亡宣告事件,裁定於95月2月1日死亡(見本院卷十三第13、17頁、卷二十四第409頁),並查無繼承人,經原告於108年6月27日當庭撤回。
㈢、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清油已於起訴前死亡,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清油之繼承人蔡元順為共同被告,嗣於106年10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蔡文臨、蔡文斌、蔡文安、蔡雅惠(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
㈣、系爭土地共有人林協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協之繼承人于沛然、于沛義、林美、陳泰源、陳奕綺、陳淑枝、陳忠義、陳貴子、陳金𥕥、陳金玉、陳文筆(106年2月17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陳金宗、陳清標、羅懿芳、羅蔚祥、羅建鋐、羅懷生、羅敦毅(108年2月26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曾今好(107年7月4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李幸誼、李金蓉、張忠勇、張義聰、張勝豪、張晉得、張翠娟、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李美華為共同被告。
㈤、系爭土地共有人林俊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俊之繼承人江林砂、江木桂、江木火、江秋田、江木泉、江蔗境、江美玉、江炳煌、江銀海、江秀錦、江銀池、江健文、江萬慶、戴嬋玲、戴長盛、廖江合、江王蕙芬、江行健、江佩紜、江政彥、楊崇榮、楊慧伶、黃俊哲、黃景郁、黃柔鐙、黃玉芳、江玉枝、林陳桔、林忠捷、林忠坤、林忠岳、林淑貞、林淑針、林玉里、吳何絨、吳文海、吳文龍、吳美珠、吳明本、吳春英、陳吳素蘭、何正茂、何健智、何嘉萍、何沂儒、廖素蘭、廖珮綺為共同被告【另原告雖追加周曾樣、周茂森、劉鎮國、周明珠、周志欽、周志龍、林玉文、林木順、林木利、林玉蘭為被告,惟渠等繼承人周張辰妹因出養而喪失繼承權,渠等亦不能繼承林俊之應有部分,原告並具狀撤回,見本院卷九第19頁、卷十第63頁】,林俊再轉繼承人吳逸昶於101年8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靜芬、吳采頻、吳亞倫,故吳靜芬、吳采頻、吳亞倫均為林俊之再轉繼承人,爰依法追加為被告(見本院卷九第18頁、25頁、57至60頁);另嗣何正茂、何健智、何沂儒、何嘉萍、江林砂、江木桂、江木火、江秋田、江木泉、江蔗境、江美玉、江炳煌、江銀海、江秀錦、江銀池、江健文、江萬慶、戴嬋玲、戴長盛、廖江合、江王蕙芬、江行健、江佩紜、江政彥、楊崇榮、黃俊哲、黃景郁、黃柔鐙、黃玉芳、江玉枝、林陳桔、林忠捷、林忠坤、林忠岳、林淑貞、林淑針、林玉里、吳何絨、吳文海、吳文龍、吳美珠、吳明本、吳春英、陳吳素蘭、吳靜芬、吳采頻、吳亞倫等人就林協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王莉蓁【聲明承當訴訟部分後述】;其中楊慧伶、廖素蘭、吳珮綺已為拋棄繼承(見本院卷五第297頁),經原告聲明撤回對渠等之起訴(卷二十四第399頁)。
㈥、系爭土地共有人林錦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錦之法定繼承人林秀、林好、林換為共同被告。嗣原告取得林錦之應有部分(見本院卷十六第355至360頁),原告於107年5月1日撤回(五)狀撤回對林秀、林好、林換之起訴(見本院卷十第65頁)。
㈦、系爭土地共有人林鐘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84至263【其中林黃月珠(108年2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林炳村、林極華、林松柏、林添龍、林美麗、邱林鈴滿、林庠薰、林鈴蘭,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賴清枝(106年12月15日死亡,繼承人賴黃雪霞、賴漢光、賴美員、賴美玲、賴添富、賴美貞,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趙彩鑾(106年7月12日死亡,繼承人陳淑真、陳榮華,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何金灶(108年1月14日死亡,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就林鐘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由原告追加渠等為共有人。
㈧、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怣嬰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怣嬰之法定繼承人林賴鑾、林忠政(104年10月1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美玲、林戴燕霜(105年12月18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炎蒼、林炎山、林炎薪、林美華、林美娟、林楊却、林炎水、林王淑卿、林俊賢、林俊延、林俊傑、吳美惠、林家寶、陳林罕(106年10月23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楊林盞、楊林敬娥(105年6月11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綉媛為共同被告。
㈨、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清漢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清漢之法定繼承人簡江彩雲(即林江彩雲)、林德蒲(103年11月12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王雪滿、林淑寬、林少蘭、林惠敏、林惠珍、林惠莉、林海水(104年3月21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朝松、洪雪惠、楊靖怡、楊佳燕、楊淑涴、楊季芸、楊坤榮、楊坤興、楊明煌、楊竣凱、楊榮標、謝謹鴻、謝志錳、謝麗華、江林雪枝、劉林阿碧、王林碧霞為共同被告。
㈩、系爭土地共有人林網(即林罔)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網之法定繼承人陳庚城、陳清一、黃碧昭、陳孝駿、陳青暖、陳韋中、陳清標、張美玲、張玉成(106年4月9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張慶皇(拋棄繼承)、張美惠、張美雪、林陳金釵、陳森燦、陳阿杏、陳金玉、何陳茶、陳時、陳明坤、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陳玟潔、紀次雄、紀振祥、林淇家(即曾林阿梅)、林月香、林淑雯、林佳賢(即林家賢)、林錡篷、林忠岳、冷春華、林橞萍、林橞茹、林秋告、林沛祺(即林秀琳)、林秀蘭、林金杏、劉郭碧淑、郭桂柑、郭桂坤、郭淑女、郭淑玲為共同被告。
、系爭土地共有人林員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員之法定繼承人陳金蘭、林泳洋、林浼漾、林致賢、林翊鳳、林輝煌、林秀桃、陳蕙雀、吳林秀霞、張林阿選、林陳月菊(105年8月19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旺位、廖林秀葉、林秀賀、紀林秀碧、蘇林秀蜜、葉林秀花、林秀麗、林秀琴、林南田、白清金、林麗華、林景博、林秀桂、林秀淑、林淑珍、林志源、林志涼、陳謙一、莊福灥(106年7月3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莊福綿、賴陳秀美、曾勝雄、廖秀雲、曾佩清、曾文鴻、曾阿香、何曾秀玉、劉曾玉愛、曾阿密、林秀綠、林秀敏、陳玉枝、江紹淋、江月寶、江月英(106年7月21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江月滿、江淑玲、陳蕙君、陳俊翔、江俊弘、陳景貴、陳香君、余月芳為共同被告,有該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及追加被告狀可憑(本院卷十第25至27頁)。其中林浼漾於73年11月10日由他人收養,且於繼承發生時無終止收養之情事,故無繼承權,原告爰於107年5月1日具狀撤回對林浼漾之起訴(見本院卷十第66頁)。
、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接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接之法定繼承人林金川、林金湖、廖宏展、廖宏治、林秀女、林貫、林曲(104年12月30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黃秀雄、黃秀旺、黃秀江、張黃秀鶯、黃秀圭、陳淑娥、陳淑貞(106年5月21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陳東源、陳林合、林加江(103年12月12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張英粉、林勝雄、林惠如、林惠滿、林惠娟、林惠香、林惠珠、李永村、林李甘、林清山、李永昌、宋來愛、李松哲、李彥宏、李永富、李春芬、林慶宗、林慶壽、林德旺、林棟材、林東椋、林佳樺、林淑琴、簡林敏(106年7月17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黃林鳳棗、陳炳章(108年1月17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陳炳煌、林永豐、林火生、林欽榮、林招桂為共同被告。第三人林楊秀爐原為共有人林接之養女陳添治之長女林李寶玉之次男林中份之配偶,林中份與林楊秀爐於50年3月10日結婚,而林中份於50年6月15日死亡,先於被繼承人林李寶玉87年5月6日死亡,故林中份當時配偶林楊秀爐並無繼承權,林楊秀爐又於90年11月17日死亡,其配偶林德旺及兩人之婚生子女林棟材、林東椋、林佳樺、林淑琴,對共有人林接之遺產並無繼承權,爰撤回林德旺、林棟材、林東椋、林佳樺、林淑琴等五人之起訴(見本院卷九第19頁、63至72頁、卷十第67頁)。
、系爭土地共有人林金連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具狀追加林金連之法定繼承人江伯宗(108年6月18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江旭洋、江旭晋、江旭本、林鈴珠、林鈴娟、林諸森、蔡林秀滿、林秀楿、林辛木筆、林三河、莊林寶珠、林秋瑩、林士傑、林錦洲、林錦德、林錦堂、林蒼梧、林炳煌(106年6月16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林仲懿(108年2月13日死亡,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後述)、黃楷茹、黃國庭、黃楷婷、林松榮、林錦全、林銀波、林富滄為共同被告(見本院卷九第18頁)。
、被告林張貴英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林京沅,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十第332至336頁)。原告追加林京沅為被告,並撤回林張貴英部分之起訴,核無不合。
、被告林文雄、林芳齡、蕭林昭齡、任林美齡、林碧玉、林國憲、林啟全、林幸徹、陳林月霞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陳金桔、陳賜村,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頁、142頁、202至203頁)。陳賜村復將受移轉部分移轉與陳盈亘、陳昱佳、陳宥任(見本院卷十第24頁、51頁)。經原告就陳金桔、陳盈亘、陳昱佳、陳宥任就移轉部分追加為被告,並撤回林文雄、林芳齡、蕭林昭齡、任林美齡、林碧玉、林國憲、林啟全、林幸徹、陳林月霞、陳賜村之起訴,核無不合。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103年5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後,下列原起訴之被告、追加起訴之被告死亡,原告聲明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十六第17至18頁、第71至79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㈠、黃林嘉惠子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8月16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黃宏基、黃宏立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48頁、卷十六第71頁)。
㈡、林岳標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11月18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林宙震、林耕民、林彥呂、蔡美瑛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97頁、卷二十四第379頁)。
㈢、蔡元順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10月4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蔡文臨、蔡文斌、蔡文安、蔡雅惠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142頁、卷十六第73頁)。
㈣、陳文筆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2月17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梁瓊衛、陳杰濤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148頁、卷十六第73頁、卷二十四第405頁);羅敦毅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7月4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羅懿芳、羅蔚祥、羅建鋐、羅懷生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151頁、卷十六第73頁、卷二十四第405頁);林曾今好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2月26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簡秀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03頁、卷二十四第380頁)。
㈤、李林蔭於訴訟繫屬後之103年10月5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李登溝、李麗華、李麗娟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54頁、卷十六第73頁);林黃月珠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2月25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炳村、林極華、林松柏、林添龍、林美麗、邱林鈴滿、林庠薰、林鈴蘭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15頁);陳張淑綠於訴訟繫屬後之104年4月3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素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151頁、卷十六第73頁);賴清枝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12月15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賴黃雪霞、賴漢光、賴美員、賴美玲、賴添富、賴美貞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65頁、卷十六第73頁);陳崑洲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3月19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怡妏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71頁、卷十六第73頁);趙彩鑾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7月12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淑真、陳榮華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76頁、卷十六第75頁);何金灶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1月4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09頁、卷二十四第381頁);謝何鑾鶯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5月5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謝永成、謝泳沛、謝素華、謝居財、謝夢機、謝孟佳、謝東曄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80頁、卷二十第43頁、卷十六第73至75頁)。
㈥、林忠政於訴訟繫屬後之104年10月1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在加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43頁、卷十六第75頁、卷二十三第377至394頁);林戴燕霜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12月18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炎蒼、林炎山、林炎薪、林美珠、林美華、林美娟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46頁、卷十六第75頁);陳林罕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10月23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熟、陳綉鳳、王陳勉、陳淑華、陳淑富、陳昭宏、陳丁豊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54頁、卷十六第75頁);楊林敬娥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6月11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楊振旺、楊坤輝、楊振平、楊萁芩、楊秋蘭、楊家誼,由楊振旺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楊振旺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64頁、卷十六第21頁)。
㈦、林德蒲於訴訟繫屬後之103年11月12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沈秀霞、林美惠、林青美、林國華、林明洋、林彩鳳、林芸霈、林美宜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83頁、卷十六第75頁、卷二十四第383頁);林海水於訴訟繫屬後之104年3月21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月英、林奐辰、林明科、林素梅、林素足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92頁、卷十六第75頁)。
㈧、張玉成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4月9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張美玲、張美惠、張美雪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00頁、卷十六第77頁)。
㈨、林陳月菊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8月19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旺位、廖林秀葉、林秀賀、紀林秀碧、蘇林秀蜜、葉林秀花、林秀麗、林秀琴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08頁、卷十六第77頁);莊福灥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7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何足美、莊賢智、莊慧純、莊仁鋒、莊慧妮,僅由何足美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何足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18頁、卷十六第77頁);江月英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7月21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潘英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47頁、卷二十三第437頁)。
㈩、林曲於訴訟繫屬後之104年12月30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蔡有鎰、蔡秀娟、蔡淑端、潘淑智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22頁、卷十六第77頁);陳淑貞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5月21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王振明、王勝賢、王勝億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28頁、卷十六第77頁);林加江於訴訟繫屬後之103年12月12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士堯、林士維、林士鳴、林明賢、林素嬌、林秀蘭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32頁、卷十六第77頁);簡林敏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7月17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簡明河、簡月好、簡月𨚫、簡月屘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140頁、卷十六第77頁);陳炳章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1月17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張秀霞、陳錫俊、陳玉君、陳佑芊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21頁、卷二十四第384頁)。
、林炳煌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6月16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林長卿、林演熾、林銀釵、林美津、林美月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230頁、卷十六第77至79頁);林仲懿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2月13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林黃金春、林永興、林石國、林素珠、林素貞、林素華、林素芬、林素琴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33頁、卷二十四第384頁)。
、林文𨚫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3月16日死亡,原告當庭聲明由其繼承人陳碧琴、陳振蒝、林玉英、林玉玲、林建緯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53頁、卷二十四第384頁);陳林貴英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10月19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陳朝棟、陳朝宗、陳朝應、陳耀南、陳玉錦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7頁、卷十六第79頁、卷二十三第353頁);林智遠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8月7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紀秀美、林延勵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四第242頁,卷十六第79頁);林國燈於訴訟繫屬後之104年2月23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黃麗卿、林義豐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12頁、第21至24頁、卷十一第42頁),惟被告林國燈之應有部分僅由繼承人林義豐辦理繼承登記,爰撤回對黃麗卿之訴訟(見本院卷十一第43頁);葉其璟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田敏媛、葉鈞浩、葉俊廷、葉盈汝,由其配偶田敏媛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具狀聲明由田敏媛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六第79頁)。
、江伯宗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6月18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江旭洋、江旭晋、江旭本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六第343至355頁)。
、劉精德於訴訟繫屬後之108年1月24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劉楊惠美、劉淑容、劉坤霖、劉坤杰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六第385至397頁)。
三、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頭前厝段104-9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下列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將應有部分移轉於第三人,並由第三人聲請承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㈠、被告林俊珠、陳林愛琴、林招治、林滿足、林素珠、林阿滿、林淑惠、林再傳、林慶瑞、林泰山、林泰寶、林愛珠、林風珠、陳池、陳林玉秀、田陳阿敏、徐陳秋梅、楊永錠、楊金地、楊翠薰、鄭永田、鄭富仁、鄭向宏、鄭荷臻、林坤龍、阮蘇杏、蘇阿寶、蘇阿圓、蘇燕雪、朱賢卿、朱賢斌、朱賢坤、柯閔環、柯淑珠、柯淑美、柯淑惠、陳義觀、陳義昇、陳晴娟、陳粹伶、陳精媚、陳精顏、楊宗龍、楊玉琪、林啓雲、林啓詮、林秋香等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林瓊如,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頁、150頁、202至203頁、卷十第312頁以下)。本院於108年2月19日裁定准林瓊如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十一第57頁),則上開被告等人因而脫離訴訟。
㈡、被告何正茂、何健智、何沂儒、何嘉萍、江林砂、江木桂、江木火、江秋田、江木泉、江蔗境、江美玉、江炳煌、江銀海、江秀錦、江銀池、江健文、江萬慶、戴嬋玲、戴長盛、廖江合、江王蕙芬、江行健、江佩紜、江政彥、楊崇榮、黃俊哲、黃景郁、黃柔鐙、黃玉芳、江玉枝、林陳桔、林忠捷、林忠坤、林忠岳、林淑貞、林淑針、林玉里、吳何絨、吳文海、吳文龍、吳美珠、吳明本、吳春英、陳吳素蘭、吳靜芬、吳采頻、吳亞倫等人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王莉蓁,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十第24頁、第63至64頁)。本院於108年2月19日裁定准王莉蓁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十一第30頁),則上開被告等人因而脫離訴訟。
㈢、原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6800分之3351移轉登記予中泰超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於108年4月1日裁定准中泰超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就移轉部分承當訴訟。
四、復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除被告何林罔市、林慧容、廖春來、廖春龍、陳貴子、陳清標、李幸誼、李金蓉、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何錫熙、林賴鑾、林美玲、陳清一、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陳玟潔、林秀女、黃秀旺、林永豐、林欽榮、林昭桂、林在加、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陳玉君、林義豐、劉良德、林東山、林金成、陳金𥕥、林鴻智之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原告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劉陽主張:
㈠、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原告如不追加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該繼承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自屬不能准許。而此處分權必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存在,否則法院即無從准為裁判分割(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35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即附表所示之共有人共有。然原共有人林福等人已死亡,而繼承人未就死亡之共有人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爰請求渠等辦理繼承登記,爰為訴之聲明第⒈至⒗項所示。
㈢、次按,共有土地若以原物分割,各當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少時,顯然不能作何用途,徒然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故不能原物分割,只得予以變賣,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如此始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51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如土地登記謄本及附表所示,因現共有人已多達數百人,其共有土地面積甚小,但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對之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復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如仍採取原物分割方式,勢必將系爭土地分割成多筆小面積土地,系爭土地恐將因判決分割而支離破碎,徒增系爭土地將來與鄰地合併利用之困難度,更難期兩造當事人能就所分得之土地為通常之利用,如此就減損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權利,亦無益於社會整體經濟價值,並不妥適,故原告劉陽請求採行變賣分割之方法,將兩造所共有之系爭土地予以變賣,而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㈣、並聲明:
⒈被告陳登淵、陳肇文、陳卉庭(即陳珍萍)、陳盈閑、王淑女、王阿圓、王月嬌、王隆遠、王馨慧、王政忠、王萬海、廖春來、廖春福、廖月美、廖春龍、廖春和、劉鴻德、劉楊惠美、劉淑容、劉坤霖、劉坤杰、劉良德、劉素美、黃宏仁、黃宏基、黃宏立、黃俊隆、黃正治、黃俊傑、黃俊德、黃翠鸞、黃翠蘋、黃翠薇、黃文山、黃文秀、黃文吉、黃玉鳳、黃怡芳、黃鈺惠應就被繼承人林福所遺坐落臺中市烏日區頭前厝北段697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29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⒉被告林東山、林金成、林宙震、林耕民、林彥呂、蔡美瑛、朱昱樺、朱泫卿、林昔宗、林鴻智應就被繼承人林昆全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29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⒊被告蔡文臨、蔡文斌、蔡文安、蔡雅惠應就被繼承人林清油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2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⒋被告于沛然、于沛義、林美、陳泰源、陳奕綺、陳淑枝、陳忠義、陳貴子、陳金𥕥、陳金玉、梁瓊衛、陳杰濤、陳金宗、陳清標、羅懿芳、羅蔚祥、羅建鋐、羅懷生、簡秀玉、李幸誼、李金蓉、張忠勇、張義聰、張勝豪、張晉得、張翠娟、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李美華應就被繼承人林協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15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⒌被告簡江彩雲(即林江彩雲)、沈秀霞、林美惠、林青美、林國華、林明洋、林彩鳳、林芸霈、林美宜、王雪滿、林淑寬、林少蘭、林惠敏、林惠珍、林惠莉、陳月英、林奐辰、林明科、林素梅、林素足、林朝松、洪雪惠、楊靖怡、楊佳燕、楊淑涴、楊季芸、楊坤榮、楊坤興、楊明煌、楊竣凱、楊榮標、謝謹鴻、謝志錳、謝麗華、江林雪枝、劉林阿碧、王林碧霞應就被繼承人林清漢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36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⒍被告陳庚城、陳清一、黃碧昭、陳孝駿、陳青暖、陳韋中、陳清標、張美玲、張美惠、張美雪、林陳金釵、陳森燦、陳阿杏、陳金玉、何陳茶、陳時、陳明坤、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陳玟潔、紀次雄、紀振祥、林淇家(即曾林阿梅)、林月香、林淑雯、林佳賢(即林家賢)、林錡篷、林忠岳、冷春華、林橞萍、林橞茹、林秋告、林沛祺(即林秀琳)、林秀蘭、林金杏、劉郭碧淑、郭桂柑、郭桂坤、郭淑女、郭淑玲應就被繼承人林網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1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⒎被告林金川、林金湖、廖宏展、廖宏治、林秀女、林貫、蔡有鎰、蔡秀娟、蔡淑端、潘淑智、黃秀雄、黃秀旺、黃秀江、張黃秀鶯、黃秀圭、陳淑娥、王振明、王勝賢、王勝億、陳東源、陳林合、林士堯、林士維、林士鳴、林明賢、林素嬌、林秀蘭、林張英粉、林勝雄、林惠如、林惠滿、林惠娟、林惠香、林惠珠、李永村、林李甘、林清山、李永昌、宋來愛、李松哲、李彥宏、李永富、李春芬、林慶宗、林慶壽、簡明河、簡月好、簡月𨚫、簡月屘、黃林鳳棗、張秀霞、陳錫俊、陳玉君、陳佑芊、陳炳煌、林永豐、林火生、林欽榮、林招桂應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720分之3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⒏被告林炳村、林極華、林松柏、林添龍、林美麗、邱林鈴滿、林庠薰、林鈴蘭應就被繼承人林黃月珠(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720分之1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賴黃雪霞、賴漢光、賴美員、賴美玲、賴添富、賴美貞應就被繼承人賴清枝(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720分之1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陳淑真、陳榮華應就被繼承人趙彩鑾(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720分之1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應就被繼承人何金灶(林鐘之繼承人)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720分之12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⒐被告陳熟、陳綉鳳、王陳勉、陳淑華、陳淑富、陳昭宏、陳丁豊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罕(林怣嬰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390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⒑被告林在加應就被繼承人林忠政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1170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⒒被告林旺位、廖林秀葉、林秀賀、紀林秀碧、蘇林秀蜜、葉林秀花、林秀麗、林秀琴應就被繼承人林陳月菊(林員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1512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⒓被告江旭洋、江旭晋、江旭本應就被繼承人江伯宗(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20160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⒔被告林長卿、林演熾、林銀釵、林美津、林美月應就被繼承人林炳煌(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840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⒕被告林黃金春、林永興、林石國、林素珠、林素貞、林素華、林素芬、林素琴應就被繼承人林仲懿(林金連之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原、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840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⒖被告陳碧琴、陳振蒝、林玉英、林玉玲、林建緯應就被繼承人林文𨚫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1440分之57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⒗被告紀秀美、林延勵應就被繼承人林智遠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20160分之3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⒘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319.64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何林罔市、林慧容、廖春來、廖春龍、陳貴子、陳清標、李幸誼、李金蓉、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何錫熙、林賴鑾、林美玲、陳清一、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陳玟潔、林秀女、黃秀旺、林永豐、林欽榮、林昭桂、林在加、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陳玉君、林義豐同意變價分割。
㈡、被告劉良德、林東山、林金成、陳金𥕥、林鴻智不同意變價分割,並主張原告劉陽長久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應用市價買下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三、其餘被告及原告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亦定有明文。
㈡、系爭土地為附表所示共有人依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乙種工業區,有原告所提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臺中市烏日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可參;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為到庭之兩造所是認,則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即無不合。
㈢、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一併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且與民法第759條規定無違。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林福、林昆全、林清油、林協、林清漢、林網、林接、林文𨚫、林智遠、江伯宗、林炳煌、林仲懿、陳林罕、林陳月菊、林忠政死亡,其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另林鐘之繼承人(附表編號184至263)辦理就林鐘所遺系爭土地720分之12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其中林黃月珠、賴清枝、趙彩鑾、何金灶死亡,渠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同時請求上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應辦理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聲明如第⒈至⒗項如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十六項所示。
㈣、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時,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且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另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查系爭土地面積319.6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本件審理過程,無任何共有人具狀表明願受土地之原物分配及補償其他未獲分配土地之共有人;且如依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比例依原物分割方式予以細分,則不惟部分共有人所可分得面積至為狹小,另須留設通路,土地並因之而細碎化,實不利於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用。本院因認系爭土地不宜採原物分割方式進行分割,而以採變價分割方式為宜,亦可藉由公開拍賣之競買,提高土地價值及兼顧每位共有人之權利平等及最佳利益。爰就系爭土地,分別定其變價分割方式如主文第十七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被告就分割方法之爭執,乃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為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十八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 ├──┼──────────────────────┼────────┤ │ 1 │(林福之繼承人) │29/720 │ │ │陳登淵、陳肇文、陳卉庭(即陳珍萍)、陳盈閑、王│ │ │ │淑女、王阿圓、王月嬌、王隆遠、王馨慧、王政忠│ │ │ │、王萬海、廖春來、廖春福、廖月美、廖春龍、廖│ │ │ │春和、劉鴻德、劉楊惠美、劉淑容、劉坤霖、劉坤│ │ │ │杰、劉良德、劉素美、黃宏仁、黃宏基、黃宏立、│ │ │ │黃俊隆、黃正治、黃俊傑、黃俊德、黃翠鸞、黃翠│ │ │ │蘋、黃翠薇、黃文山、黃文秀、黃文吉、黃玉鳳、│ │ │ │黃怡芳、黃鈺惠 │ │ ├──┼──────────────────────┼────────┤ │ 2 │(林昆全之繼承人) │29/720 │ │ │林東山、林金成、朱昱樺、朱泫卿、林昔宗、林鴻│ │ │ │智、林宙震、林耕民、林彥呂、蔡美瑛 │ │ ├──┼──────────────────────┼────────┤ │ 3 │(林清油之繼承人) │23/720 │ │ │蔡文臨、蔡文斌、蔡文安、蔡雅惠 │ │ ├──┼──────────────────────┼────────┤ │ 4 │(林協之繼承人) │15/720 │ │ │于沛然、于沛義、林美、陳泰源、陳奕綺、陳淑枝│ │ │ │、陳忠義、陳貴子、陳金𥕥、陳金玉、陳金宗、陳│ │ │ │清標、羅懿芳、羅蔚祥、羅建鋐、羅懷生、簡秀玉│ │ │ │、李幸誼、李金蓉、張忠勇、張義聰、張勝豪、張│ │ │ │晉得、張翠娟、李林阿雪、李美鈴、李長晏、李美│ │ │ │華、梁瓊衛、陳杰濤 │ │ ├──┼──────────────────────┼────────┤ │ 5 │(林清漢之繼承人) │36/720 │ │ │簡江彩雲(即林江彩雲)、王雪滿、林淑寬、林少│ │ │ │蘭、林惠敏、林惠珍、林惠莉、林朝松、洪雪惠、│ │ │ │楊靖怡、楊佳燕、楊淑涴、楊季芸、楊坤榮、楊坤│ │ │ │興、楊明煌、楊竣凱、楊榮標、謝謹鴻、謝志錳、│ │ │ │謝麗華、江林雪枝、劉林阿碧、王林碧霞、沈秀霞│ │ │ │、林美惠、林青美、林國華、林明洋、林彩鳳、林│ │ │ │芸霈、林美宜、陳月英、林奐辰、林明科、林素梅│ │ │ │、林素足 │ │ ├──┼──────────────────────┼────────┤ │ 6 │(林網之繼承人) │12/720 │ │ │陳庚城、陳清一、黃碧昭、陳孝駿、陳青暖、陳韋│ │ │ │中、陳清標、張美玲、張美惠、張美雪、林陳金釵│ │ │ │、陳森燦、陳阿杏、陳金玉、何陳茶、陳時、陳明│ │ │ │坤、陳廖貴春、陳秀珍、陳秀惠、陳惠君、陳俞瑾│ │ │ │、陳玟潔、紀次雄、紀振祥、林淇家(即曾林阿梅│ │ │ │)、林月香、林淑雯、林佳賢(即林家賢)、林錡│ │ │ │篷、林忠岳、冷春華、林橞萍、林橞茹、林秋告、│ │ │ │林沛祺(即林秀琳)、林秀蘭、林金杏、劉郭碧淑、│ │ │ │郭桂柑、郭桂坤、郭淑女、郭淑玲 │ │ ├──┼──────────────────────┼────────┤ │ 7 │(林接之繼承人) │33/720 │ │ │林金川、林金湖、廖宏展、廖宏治、林秀女、林貫│ │ │ │、黃秀雄、黃秀旺、黃秀江、張黃秀鶯、黃秀圭、│ │ │ │陳淑娥、陳東源、陳林合、林張英粉、林勝雄、林│ │ │ │惠如、林惠滿、林惠娟、林惠香、林惠珠、李永村│ │ │ │、林李甘、林清山、李永昌、宋來愛、李松哲、李│ │ │ │彥宏、李永富、李春芬、林慶宗、林慶壽、黃林鳳│ │ │ │棗、陳炳煌、林永豐、林火生、林欽榮、林招桂、│ │ │ │蔡有鎰、蔡秀娟、蔡淑端、潘淑智、王振明、王勝│ │ │ │賢、王勝億、林士堯、林士維、林士鳴、林明賢、│ │ │ │林素嬌、林秀蘭、簡明河、簡月好、簡月𨚫、簡月│ │ │ │屘、張秀霞、陳錫俊、陳玉君、陳佑芊 │ │ ├──┼──────────────────────┼────────┤ │ 8 │林冰霜 │1/1500 │ ├──┼──────────────────────┼────────┤ │ 9 │林國芬 │1/70200 │ ├──┼──────────────────────┼────────┤ │ 10 │林賢銘 │1/1500 │ ├──┼──────────────────────┼────────┤ │ 11 │洪瑞長(即洪瑞償) │4/5200 │ ├──┼──────────────────────┼────────┤ │ 12 │林欽達 │1/1300 │ ├──┼──────────────────────┼────────┤ │ 13 │劉陽 │97891/468000 │ ├──┼──────────────────────┼────────┤ │ 14 │何林罔市 │16/720 │ ├──┼──────────────────────┼────────┤ │ 15 │林瑞麟 │1/200 │ ├──┼──────────────────────┼────────┤ │ 16 │鄭林慧珠 │1/200 │ ├──┼──────────────────────┼────────┤ │ 17 │林慧容 │3/200 │ ├──┼──────────────────────┼────────┤ │ 18 │林明賢 │1/120 │ ├──┼──────────────────────┼────────┤ │ 19 │林明德 │1/120 │ ├──┼──────────────────────┼────────┤ │ 20 │林寶真 │1/120 │ ├──┼──────────────────────┼────────┤ │ 21 │賴尚逸 │23/31200 │ ├──┼──────────────────────┼────────┤ │ 22 │林正准 │14/720 │ ├──┼──────────────────────┼────────┤ │ 23 │陳碧琴、陳振蒝、林玉英、林玉玲、林建緯 │57/1440 │ │ │(即林文𨚫之繼承人) │ │ ├──┼──────────────────────┼────────┤ │ 24 │田敏媛 │1/60 │ ├──┼──────────────────────┼────────┤ │ 25 │黃林雪雲 │31/5040 │ ├──┼──────────────────────┼────────┤ │ 26 │林武雄 │31/20160 │ ├──┼──────────────────────┼────────┤ │ 27 │紀秀美、林延勵(即林智遠之繼承人) │31/20160 │ ├──┼──────────────────────┼────────┤ │ 28 │林智深 │31/20160 │ ├──┼──────────────────────┼────────┤ │ 29 │林民宜 │31/20160 │ ├──┼──────────────────────┼────────┤ │ 30 │林國熏 │217/120960 │ ├──┼──────────────────────┼────────┤ │ 31 │林國益 │217/120960 │ ├──┼──────────────────────┼────────┤ │ 32 │王林珍娥 │31/120960 │ ├──┼──────────────────────┼────────┤ │ 33 │賴林珍玲 │31/120960 │ ├──┼──────────────────────┼────────┤ │ 34 │林慧鶴 │31/120960 │ ├──┼──────────────────────┼────────┤ │ 35 │賴錦柱 │31/5040 │ ├──┼──────────────────────┼────────┤ │ 36 │黃爾賢 │31/15120 │ ├──┼──────────────────────┼────────┤ │ 37 │黃爾培 │31/15120 │ ├──┼──────────────────────┼────────┤ │ 38 │黃琳雅 │31/15120 │ ├──┼──────────────────────┼────────┤ │ 39 │賴銘堅 │31/20160 │ ├──┼──────────────────────┼────────┤ │ 40 │賴銘輝 │31/20160 │ ├──┼──────────────────────┼────────┤ │ 41 │賴銘推 │31/20160 │ ├──┼──────────────────────┼────────┤ │ 42 │賴翠勤 │31/20160 │ ├──┼──────────────────────┼────────┤ │ 43 │陳貴美 │21/3600 │ ├──┼──────────────────────┼────────┤ │ 44 │張春福 │7/3600 │ ├──┼──────────────────────┼────────┤ │ 45 │林美汝(即林秀燕) │3/3600 │ ├──┼──────────────────────┼────────┤ │ 46 │林傳發 │3/3600 │ ├──┼──────────────────────┼────────┤ │ 47 │林邦吉 │3/3600 │ ├──┼──────────────────────┼────────┤ │ 48 │林瑩鈞 │3/3600 │ ├──┼──────────────────────┼────────┤ │ 49 │林麗珠 │3/3600 │ ├──┼──────────────────────┼────────┤ │ 50 │林月嬌 │3/3600 │ ├──┼──────────────────────┼────────┤ │ 51 │林沁瑀(即林靜瑜) │3/3600 │ ├──┼──────────────────────┼────────┤ │ 52 │林雲連 │21/18000 │ ├──┼──────────────────────┼────────┤ │ 53 │張智為 │21/18000 │ ├──┼──────────────────────┼────────┤ │ 54 │張添枝 │21/18000 │ ├──┼──────────────────────┼────────┤ │ 55 │張宏旭 │21/18000 │ ├──┼──────────────────────┼────────┤ │ 56 │張杏如 │21/18000 │ ├──┼──────────────────────┼────────┤ │ 57 │王玉環 │7/14400 │ ├──┼──────────────────────┼────────┤ │ 58 │張國興 │7/14400 │ ├──┼──────────────────────┼────────┤ │ 59 │張英杰 │7/14400 │ ├──┼──────────────────────┼────────┤ │ 60 │張瑞成 │7/14400 │ ├──┼──────────────────────┼────────┤ │ 61 │廖秀敏 │7/14400 │ ├──┼──────────────────────┼────────┤ │ 62 │張瑞琳 │7/14400 │ ├──┼──────────────────────┼────────┤ │ 63 │張榮欽 │7/14400 │ ├──┼──────────────────────┼────────┤ │ 64 │張淑婷 │7/14400 │ ├──┼──────────────────────┼────────┤ │ 65 │林永和 │15/1440 │ ├──┼──────────────────────┼────────┤ │ 66 │林見安 │15/1440 │ ├──┼──────────────────────┼────────┤ │ 67 │吳秋月 │61/1440 │ ├──┼──────────────────────┼────────┤ │ 68 │劉珮宇 │61/1440 │ ├──┼──────────────────────┼────────┤ │ 69 │林鈴芳 │1/480 │ ├──┼──────────────────────┼────────┤ │ 70 │莊乃濱 │1/48 │ ├──┼──────────────────────┼────────┤ │ 71 │陳金桔 │12/70200 │ ├──┼──────────────────────┼────────┤ │ 72 │林長卿、林演熾、林銀釵、林美津、林美月 │1/840 │ │ │(即林炳煌之繼承人) │ │ ├──┼──────────────────────┼────────┤ │ 73 │林黃金春、林永興、林石國、林素珠、林素貞、林│1/840 │ │ │素華、林素芬、林素琴 │ │ │ │(即林仲懿之繼承人) │ │ ├──┼──────────────────────┼────────┤ │ 74 │林蒼梧 │1/840 │ ├──┼──────────────────────┼────────┤ │ 75 │林鈴珠 │1/8400 │ ├──┼──────────────────────┼────────┤ │ 76 │林鈴娟 │1/8400 │ ├──┼──────────────────────┼────────┤ │ 77 │林諸森 │1/4200 │ ├──┼──────────────────────┼────────┤ │ 78 │江旭洋、江旭晋、江旭本(即江伯宗之繼承人) │1/20160 │ ├──┼──────────────────────┼────────┤ │ 79 │江旭洋 │19/302400 │ ├──┼──────────────────────┼────────┤ │ 80 │江旭晋 │19/302400 │ ├──┼──────────────────────┼────────┤ │ 81 │江旭本 │19/302400 │ ├──┼──────────────────────┼────────┤ │ 82 │蔡林秀滿 │1/4200 │ ├──┼──────────────────────┼────────┤ │ 83 │林秀楿 │1/4200 │ ├──┼──────────────────────┼────────┤ │ 84 │林松榮 │1/4032 │ ├──┼──────────────────────┼────────┤ │ 85 │林錦全 │1/4032 │ ├──┼──────────────────────┼────────┤ │ 86 │林銀波 │1/4032 │ ├──┼──────────────────────┼────────┤ │ 87 │林富滄 │1/4032 │ ├──┼──────────────────────┼────────┤ │ 88 │黃國庭 │1/15120 │ ├──┼──────────────────────┼────────┤ │ 89 │黃楷婷 │1/15120 │ ├──┼──────────────────────┼────────┤ │ 90 │黃楷茹 │1/15120 │ ├──┼──────────────────────┼────────┤ │ 91 │林辛木筆 │1/2520 │ ├──┼──────────────────────┼────────┤ │ 92 │林三河 │1/2520 │ ├──┼──────────────────────┼────────┤ │ 93 │莊林寶珠 │1/2520 │ ├──┼──────────────────────┼────────┤ │ 94 │林士傑 │1/4200 │ ├──┼──────────────────────┼────────┤ │ 95 │林錦洲 │1/4200 │ ├──┼──────────────────────┼────────┤ │ 96 │林錦德 │1/4200 │ ├──┼──────────────────────┼────────┤ │ 97 │林錦堂 │1/4200 │ ├──┼──────────────────────┼────────┤ │ 98 │林秋瑩 │1/4200 │ ├──┼──────────────────────┼────────┤ │ 99 │林瓊如 │30240/0000000 │ ├──┼──────────────────────┼────────┤ │100 │林義豐 │217/120960 │ ├──┼──────────────────────┼────────┤ │101 │林楊却 │1/1800 │ ├──┼──────────────────────┼────────┤ │102 │林王淑卿 │47/280800 │ ├──┼──────────────────────┼────────┤ │103 │林俊賢 │47/280800 │ ├──┼──────────────────────┼────────┤ │104 │林俊延 │47/280800 │ ├──┼──────────────────────┼────────┤ │105 │林俊傑 │47/280800 │ ├──┼──────────────────────┼────────┤ │106 │吳美惠 │1/3600 │ ├──┼──────────────────────┼────────┤ │107 │林家寶 │11/28080 │ ├──┼──────────────────────┼────────┤ │108 │林炎水 │47/70200 │ ├──┼──────────────────────┼────────┤ │109 │林炎山 │1/2730 │ ├──┼──────────────────────┼────────┤ │110 │林炎蒼 │1/2730 │ ├──┼──────────────────────┼────────┤ │111 │林炎薪 │1/2730 │ ├──┼──────────────────────┼────────┤ │112 │林美珠 │2/2730 │ ├──┼──────────────────────┼────────┤ │113 │林美華 │1/2730 │ ├──┼──────────────────────┼────────┤ │114 │林美娟 │1/2730 │ ├──┼──────────────────────┼────────┤ │115 │林賴鑾 │1/1170 │ ├──┼──────────────────────┼────────┤ │116 │林在加(林忠政之繼承人) │1/1170 │ ├──┼──────────────────────┼────────┤ │117 │林美玲 │1/1170 │ ├──┼──────────────────────┼────────┤ │118 │陳熟、陳綉鳳、王陳勉、陳淑華、陳淑富、陳昭宏│1/390 │ │ │、陳丁豊(即陳林罕之繼承人) │ │ ├──┼──────────────────────┼────────┤ │119 │楊林盞 │1/390 │ ├──┼──────────────────────┼────────┤ │120 │林綉媛 │1/780 │ ├──┼──────────────────────┼────────┤ │121 │陳盈亘 │4/70200 │ ├──┼──────────────────────┼────────┤ │122 │陳昱佳 │4/70200 │ ├──┼──────────────────────┼────────┤ │123 │陳宥任 │3/70200 │ ├──┼──────────────────────┼────────┤ │124 │王莉蓁 │77/5040 │ ├──┼──────────────────────┼────────┤ │125 │張林阿選 │1/168 │ ├──┼──────────────────────┼────────┤ │126 │陳金蘭 │1/5376 │ ├──┼──────────────────────┼────────┤ │127 │林秀桃 │1/1344 │ ├──┼──────────────────────┼────────┤ │128 │吳林秀霞 │1/1344 │ ├──┼──────────────────────┼────────┤ │129 │林輝煌 │1/1344 │ ├──┼──────────────────────┼────────┤ │130 │林秀綠 │1/1344 │ ├──┼──────────────────────┼────────┤ │131 │林秀敏 │1/1344 │ ├──┼──────────────────────┼────────┤ │132 │林致賢 │1/5376 │ ├──┼──────────────────────┼────────┤ │133 │林泳洋 │1/5376 │ ├──┼──────────────────────┼────────┤ │134 │林翊鳳 │1/5376 │ ├──┼──────────────────────┼────────┤ │135 │陳蕙雀 │1/1344 │ ├──┼──────────────────────┼────────┤ │136 │林旺位、廖林秀葉、林秀賀、紀林秀碧、蘇林秀蜜│1/1512 │ │ │、葉林秀花、林秀麗、林秀琴 │ │ │ │(即林陳月菊之繼承人) │ │ ├──┼──────────────────────┼────────┤ │137 │林旺位 │1/1512 │ ├──┼──────────────────────┼────────┤ │138 │廖林秀葉 │1/1512 │ ├──┼──────────────────────┼────────┤ │139 │林秀賀 │1/1512 │ ├──┼──────────────────────┼────────┤ │140 │紀林秀碧 │1/1512 │ ├──┼──────────────────────┼────────┤ │141 │蘇林秀蜜 │1/1512 │ ├──┼──────────────────────┼────────┤ │142 │葉林秀花 │1/1512 │ ├──┼──────────────────────┼────────┤ │143 │林秀麗 │1/1512 │ ├──┼──────────────────────┼────────┤ │144 │林秀琴 │1/1512 │ ├──┼──────────────────────┼────────┤ │145 │林南田 │1/672 │ ├──┼──────────────────────┼────────┤ │146 │陳玉枝 │1/2016 │ ├──┼──────────────────────┼────────┤ │147 │白清金 │1/504 │ ├──┼──────────────────────┼────────┤ │148 │林麗華 │1/504 │ ├──┼──────────────────────┼────────┤ │149 │林志源 │1/1008 │ ├──┼──────────────────────┼────────┤ │150 │林志涼 │1/1008 │ ├──┼──────────────────────┼────────┤ │151 │林秀桂 │1/1008 │ ├──┼──────────────────────┼────────┤ │152 │林秀淑 │1/1008 │ ├──┼──────────────────────┼────────┤ │153 │林淑珍 │1/1008 │ ├──┼──────────────────────┼────────┤ │154 │林景博 │1/1008 │ ├──┼──────────────────────┼────────┤ │155 │陳謙一 │1/672 │ ├──┼──────────────────────┼────────┤ │156 │江紹淋 │1/4704 │ ├──┼──────────────────────┼────────┤ │157 │賴陳秀美 │1/672 │ ├──┼──────────────────────┼────────┤ │158 │莊福綿 │1/1344 │ ├──┼──────────────────────┼────────┤ │159 │江月寶 │1/4704 │ ├──┼──────────────────────┼────────┤ │160 │江月滿 │1/4704 │ ├──┼──────────────────────┼────────┤ │161 │江淑玲 │1/4704 │ ├──┼──────────────────────┼────────┤ │162 │陳蕙君 │1/14112 │ ├──┼──────────────────────┼────────┤ │163 │陳俊翔 │1/14112 │ ├──┼──────────────────────┼────────┤ │164 │江俊弘 │1/14112 │ ├──┼──────────────────────┼────────┤ │165 │陳景貴 │1/9408 │ ├──┼──────────────────────┼────────┤ │166 │陳香君 │1/9408 │ ├──┼──────────────────────┼────────┤ │167 │曾阿香 │1/1008 │ ├──┼──────────────────────┼────────┤ │168 │曾勝雄 │1/1008 │ ├──┼──────────────────────┼────────┤ │169 │何曾秀玉 │1/1008 │ ├──┼──────────────────────┼────────┤ │170 │廖秀雲 │1/2016 │ ├──┼──────────────────────┼────────┤ │171 │劉曾玉愛 │1/1008 │ ├──┼──────────────────────┼────────┤ │172 │曾阿密 │1/1008 │ ├──┼──────────────────────┼────────┤ │173 │曾佩清 │1/4032 │ ├──┼──────────────────────┼────────┤ │174 │曾文鴻 │1/4032 │ ├──┼──────────────────────┼────────┤ │175 │余月芳 │1/1344 │ ├──┼──────────────────────┼────────┤ │176 │楊振旺 │1/390 │ ├──┼──────────────────────┼────────┤ │177 │陳朝棟 │31/25200 │ ├──┼──────────────────────┼────────┤ │178 │陳朝宗 │31/25200 │ ├──┼──────────────────────┼────────┤ │179 │陳朝應 │31/25200 │ ├──┼──────────────────────┼────────┤ │180 │陳耀南 │31/25200 │ ├──┼──────────────────────┼────────┤ │181 │陳玉錦 │31/25200 │ ├──┼──────────────────────┼────────┤ │182 │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351/46800 │ │ │ │ │ ├──┼──────────────────────┼────────┤ │183 │林京沅 │21/3600 │ ├──┼──────────────────────┼────────┤ │184 │林松柏 │公同共有12/720 │ ├──┼──────────────────────┤ │ │185 │林松柏、林炳村、林添龍、林極華、林美麗、邱林│ │ │ │鈴滿、林庠薰、林鈴蘭 │ │ │ │(即林黃月珠之繼承人) │ │ ├──┼──────────────────────┤ │ │186 │林炳村 │ │ ├──┼──────────────────────┤ │ │187 │林添龍 │ │ ├──┼──────────────────────┤ │ │188 │林極華 │ │ ├──┼──────────────────────┤ │ │189 │林美麗 │ │ ├──┼──────────────────────┤ │ │190 │邱林鈴滿 │ │ ├──┼──────────────────────┤ │ │191 │林庠薰 │ │ ├──┼──────────────────────┤ │ │192 │林鈴蘭 │ │ ├──┼──────────────────────┤ │ │193 │林宗賢 │ │ ├──┼──────────────────────┤ │ │194 │李登溝 │ │ ├──┼──────────────────────┤ │ │195 │李麗華 │ │ ├──┼──────────────────────┤ │ │196 │李麗娟 │ │ ├──┼──────────────────────┤ │ │197 │林左 │ │ ├──┼──────────────────────┤ │ │198 │林進益 │ │ ├──┼──────────────────────┤ │ │199 │林欣豊 │ │ ├──┼──────────────────────┤ │ │200 │林月娥 │ │ ├──┼──────────────────────┤ │ │201 │林琪珊(即林佩莘) │ │ ├──┼──────────────────────┤ │ │202 │林友義 │ │ ├──┼──────────────────────┤ │ │203 │阮氏緣 │ │ ├──┼──────────────────────┤ │ │204 │林靜宜 │ │ ├──┼──────────────────────┤ │ │205 │林砡如 │ │ ├──┼──────────────────────┤ │ │206 │林淑芳 │ │ ├──┼──────────────────────┤ │ │207 │林友崑 │ │ ├──┼──────────────────────┤ │ │208 │陳林玉雲 │ │ ├──┼──────────────────────┤ │ │209 │李林玉美 │ │ ├──┼──────────────────────┤ │ │210 │林玉梅 │ │ ├──┼──────────────────────┤ │ │211 │林秀琴 │ │ ├──┼──────────────────────┤ │ │212 │林龍雄 │ │ ├──┼──────────────────────┤ │ │213 │林金城 │ │ ├──┼──────────────────────┤ │ │214 │林樹藍 │ │ ├──┼──────────────────────┤ │ │215 │林秀鑾 │ │ ├──┼──────────────────────┤ │ │216 │林秀琴 │ │ ├──┼──────────────────────┤ │ │217 │林春美 │ │ ├──┼──────────────────────┤ │ │218 │賴黃雪霞、賴漢光、賴美員、賴美玲、賴添富、賴│ │ │ │美貞(即賴清枝之繼承人) │ │ ├──┼──────────────────────┤ │ │219 │陳韋志 │ │ ├──┼──────────────────────┤ │ │220 │陳慧君 │ │ ├──┼──────────────────────┤ │ │221 │江素鑾 │ │ ├──┼──────────────────────┤ │ │222 │陳彥宇 │ │ ├──┼──────────────────────┤ │ │223 │陳盈君 │ │ ├──┼──────────────────────┤ │ │224 │陳盈蓉 │ │ ├──┼──────────────────────┤ │ │225 │陳國安 │ │ ├──┼──────────────────────┤ │ │226 │陳素玉 │ │ ├──┼──────────────────────┤ │ │227 │陳美月 │ │ ├──┼──────────────────────┤ │ │228 │林偉立 │ │ ├──┼──────────────────────┤ │ │229 │林偉谷 │ │ ├──┼──────────────────────┤ │ │230 │林偉胥 │ │ ├──┼──────────────────────┤ │ │231 │林湘美 │ │ ├──┼──────────────────────┤ │ │232 │何賴金 │ │ ├──┼──────────────────────┤ │ │233 │陳順晉 │ │ ├──┼──────────────────────┤ │ │234 │陳順利 │ │ ├──┼──────────────────────┤ │ │235 │陳榮祥 │ │ ├──┼──────────────────────┤ │ │236 │陳彩華 │ │ ├──┼──────────────────────┤ │ │237 │趙文廣 │ │ ├──┼──────────────────────┤ │ │238 │趙君諺(即趙彥廷) │ │ ├──┼──────────────────────┤ │ │239 │李怡萱 │ │ ├──┼──────────────────────┤ │ │240 │趙彩琴 │ │ ├──┼──────────────────────┤ │ │241 │趙彩煌 │ │ ├──┼──────────────────────┤ │ │242 │趙彩梅 │ │ ├──┼──────────────────────┤ │ │243 │陳淑真、陳榮華(即趙彩鑾之繼承人) │ │ ├──┼──────────────────────┤ │ │244 │何錫瀛 │ │ ├──┼──────────────────────┤ │ │245 │何錫棟 │ │ ├──┼──────────────────────┤ │ │246 │何錫熙 │ │ ├──┼──────────────────────┤ │ │247 │林何惠涼 │ │ ├──┼──────────────────────┤ │ │248 │何慧卿 │ │ ├──┼──────────────────────┤ │ │249 │何木火 │ │ ├──┼──────────────────────┤ │ │250 │何張貴美、何棋煌、何勤、何秀麗、何明宗 │ │ │ │(即何金灶之繼承人) │ │ ├──┼──────────────────────┤ │ │251 │王何貴 │ │ ├──┼──────────────────────┤ │ │252 │王何秀雲 │ │ ├──┼──────────────────────┤ │ │253 │蘇金鈴 │ │ ├──┼──────────────────────┤ │ │254 │吳炳榮 │ │ ├──┼──────────────────────┤ │ │255 │林蘇阿郁 │ │ ├──┼──────────────────────┤ │ │256 │陳怡妏 │ │ ├──┼──────────────────────┤ │ │257 │謝永成 │ │ ├──┼──────────────────────┤ │ │258 │謝泳沛 │ │ ├──┼──────────────────────┤ │ │259 │謝素華 │ │ ├──┼──────────────────────┤ │ │260 │謝居財 │ │ ├──┼──────────────────────┤ │ │261 │謝夢機 │ │ ├──┼──────────────────────┤ │ │262 │謝孟佳 │ │ ├──┼──────────────────────┤ │ │263 │謝東曄 │ │ ├──┼──────────────────────┼────────┤ │264 │何足美 │1/1344 │ ├──┼──────────────────────┼────────┤ │265 │潘英吉 │1/4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