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紀文誼、林錦
- 原告長浜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偉業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偉業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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