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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減資股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吳蕙玟

  • 上訴人
    張仲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張仲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湯慧雯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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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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