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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

償還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訴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1733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306,69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94,750元+

反訴部分1,71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65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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