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梅嘉樹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 被告
-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乃瑜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慶崇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告(即鄭靜之承受訴訟人)
- 複代理人
- 鄭發棋
- 訴訟代理人
- 鄭清芬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 被告
- 李銘淵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親字第7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親字第7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