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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告
陳世豐即磐利居商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告
有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銘蔚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關被告所為原告尚有積欠租金債務未清償部分之抗辯,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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