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林子涵
- 訴訟代理人
- 劉麗滿
- 複代理人
- 劉世高
- 被告
- 陳永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3年12月4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判決,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因而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0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本院於103年12月4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