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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告
林子涵
訴訟代理人
劉麗滿
複代理人
劉世高
被告
陳永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3年12月4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判決,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因而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0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本院於103年12月4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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