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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告
蕭必亨
被告
新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孫伯堅
被告
蔡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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