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詩雨
一、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7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一、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7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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