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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

上訴人
原告
博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富庭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新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70元(計算式:14,370+4,500=18,870),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