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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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