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 原告
-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建忠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賈定睿
- 被告
-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水
- 訴訟代理人
-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全盛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