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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佳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雄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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