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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告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代理人
廖美惠律師
被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告
王松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
被告
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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