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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王松山、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傅宗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財產權之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就於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金額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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