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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被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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