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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順福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2 日,由李昭成變更為劉黃美容,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04 年2 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83530 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表附卷可稽。惟劉黃美容嗣經本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已確定,故被告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雖因被告公司於被訴後即已由前法定代理人李昭容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王文正到庭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惟據原告陳報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之登記資料顯示,原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已由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註銷及註記:「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794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劉黃美容與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已於105 年8 月12日確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之規定,本府並以105 年9 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507823320號函註記董事長劉黃美容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等語,故本件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已屬「缺額」狀態。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公司之原董事長劉黃美容與被告公司之委任關係既已不存在,且該公司迄今尚未補選董事長,是其董事長登記項目為「缺額」,故依上開公司法規定本件自應以被告公司之其餘董事即唯一僅有之董事陳順福為公司負責人。玆原告於105 年10月11日具狀聲明命被告公司之現在法定代理人陳順福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8日送達聲明命承受訴訟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陳順福仍遲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公司之現在法定代理人陳順福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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