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正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式銘
- 即被告
-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