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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正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式銘
即被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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