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48號
- 原告
-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昶平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
- 被告
- 葉黃杞
- 訴訟代理人
- 蕭壬宏律師
- 被告
-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秋敬
- 訴訟代理人
- 唐梓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分補字案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再行分案。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仍得命其補繳。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已撤回備位聲明,惟其先位聲明已有擴張,自應依擴張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目前之聲明乃請求:⒈確認被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黃杞間就如原告104年4月1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一暨陳報狀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同年7月10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⒉被告葉黃杞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2年7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與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實務上就此類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被告二人間就上開買賣標的物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此有被告二人間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50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54,955元,不足177,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77,04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