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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

上訴人
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上訴人
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瑩
上訴人
瑩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宇婕
被上訴人
魯之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魯文媛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575元(計算式:原核定價額878,300元×本件上訴人

對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上訴聲明之範圍約為1/4=219,5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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