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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原告
鍾健美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90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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